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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政策简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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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8 17:14: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自治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区范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模式。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自治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全区范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方案》。

二、“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着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证照分离”都有哪些改革方式?

“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共有四种。

直接取消审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实行告知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

四、“证照分离”改革都有哪些改革举措?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相关决策部署,自治区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涉企经营许可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将我区范围内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是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把改为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探索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

三是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着力打通政府部门间信息壁垒,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减少相关材料重复提交。

四是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五是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将涉企电子证照归集至“三平台”(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互认互信。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六是强化涉企经营督办问责机制。严格督导改革落实,对提高审批门槛、擅自增加审批、变相实施审批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严肃督查、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证照分离”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施方案》中明确了监管责任,健全了监管规则。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信用监管、重点监管、行业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监管方式。着力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六、如何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落地见效?

一是完善制度保障。要求各地区建立工作机制,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名下增设“证照分离”改革组。同时,司法部门配合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法制保障制度,尽快启动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二是加强措施保障。要求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对中央层面设定和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具体办法,制定细化方案于2021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是做好宣传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证照分离 放管服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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