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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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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7 14:00:51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886
核心提示: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2016年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沪卫计食品[2016]4号),文件2016年5月30日下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即将届满。因此,我委在前期调研评估基础上,根据企业反映的诉求和备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

一、为什么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2016年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沪卫计食品[2016]4号),文件2016年5月30日下发,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即将届满。因此,我委在前期调研评估基础上,根据企业反映的诉求和备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

二、什么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三、企业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这次《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备案纳入本市“一网通办”

目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已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全程网办。据此,《备案办法》增加第五条(一网通办)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九条(备案材料)增加一款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提交、核验。

(二)进一步缩短企业标准备案时限

2020年,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提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的通知》(沪卫食品[2020]7号),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调整为“当场办结”。据此,《备案办法》第十条修订为,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企业标准备案资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结,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

(三)合理划分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的决定》等规定,进一步合理划分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分工,《备案办法(2021版)》第四条(市区分工)修改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减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时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回应企业诉求,根据2020年下半年我委对《备案办法》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有10%的调查对象建议“缩短公示时间”;同时借鉴外省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经验,将原《备案办法》第七条(社会公示)中“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扩大备案失效情形

将原《备案办法》中“第十一条(废止)”修改为“第十二条(备案失效)”,并进一步扩大备案失效范围,增加了 “企业主动申请备案失效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有效期吗?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不设备案有效期。企业应定期对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发现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备案失效情形的,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

六、新发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21版)》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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