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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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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5 13:51:5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722
核心提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11]62号
发布日期 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将其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应以《目录》为准,证书中的项目只以项目代号表示。项目代号和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中规定标注的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级别没有对应关系,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作业项目也不再按照相关的考核大纲区分作业级别。

四、关于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场所所在地指实操考试基地所在地,实操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实操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仅限需要利用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操考试的,应事先经过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发证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部门分级负责,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发证部门对考试机构考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并指定成为考试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指定的考试机构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换证工作

为方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按期复审,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办理复审时,可向原考试机构调取作业人员档案或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

附件   1: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pdf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doc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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