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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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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2 09:01:16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91
核心提示: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国务院公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市场监管的17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将《通知》确定的市场监管领域1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2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责任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办理登记注册的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开展全覆盖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一是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并同步调整明确监管层级、完善监管举措,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二是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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