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加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审批的统一规范性,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的要求,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并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取消行政许可有效期后,强化事后监管,提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有效期的规定,取消办理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并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的有效期;
(二)针对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登记有效期后的海关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场所退出机制,增加了按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建立主管海关每年开展1次年度审核的机制;
(三)补充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4个法律文书。
四、落实措施
监督指导各直属海关落实修订后的新公告关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要求。
五、工作进展
完成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的修订工作。
六、涉及范围
涉及全国各直属海关辖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管理。
七、执行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修订之后的新公告。
八、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新公告执行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
九、关键词诠释
无
十、惠民利民举措
(一)取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的有效期,取消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申请的具体范畴,并对不属于“变更”的范畴进行了明确;另外,对变更、注销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补充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4个法律文书。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一)原37号公告规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登记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修订后公告取消了有效期的规定,并取消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延续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新公告增加了按照《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建立主管海关每年开展1次年度审核的机制;
(三)原37号公告对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申请的具体范畴规定的较为简要,修订后公告明确了具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