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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农牧〔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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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8 03:38:45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158
核心提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2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21年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通农牧〔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06-23 生效日期 2021-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水局、开发区经发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2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21年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1日

2021年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规范兽药使用,有效遏制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菌药、禁用停用兽药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畜禽养殖领域中违规使用抗菌药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使用原料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兽药行为,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养殖领域违规使用抗菌药、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畜禽养殖科学用药宣传教育,开展畜禽养殖科学用药指导,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加大风险隐患排查。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户,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工作,防患于未然。

(一)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及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对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用系统中兽药追溯管理数据进行更新完善,尤其是新(换)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及兽药(含生物制品)出入库信息。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经营管理,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兽药的行为。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标签和说明书、抗菌药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

(二)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以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企业,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规范兽药使用,完善记录档案,帮助企业对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达标评价标准开展自查和改进。要充分发挥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达标企业示范作用,积极宣传推广减抗新技术、替抗新产品,努力提升养殖场户科学用药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

(三)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各地要将辖区内参加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的养殖企业纳入监控监测范围,合理设置抽样环节和抽样地点,确保抽检样品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检测结果能反映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水平。各地要切实做好2021年度部、省、市级畜禽产品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出阳性样品后要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要强化例行监测结果数据分析,根据检测结果针对性开展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专项监测。今年省、市将继续加强以禽蛋等为重点的畜禽类产品监督抽查,各地也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力量,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或风险监测。

(四)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各地要加大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排查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对投诉举报、排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畜禽养殖违规使用抗菌药、假劣兽药、禁用停用兽药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严肃查处在兽药、饲料中隐性添加禁用成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畜禽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机制,强化市场端、产地端联合查处,彻底堵住质量安全漏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作为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督导。各地要组建技术指导小组,深入开展安全科学用药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告知书等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养殖企业,在畜禽养殖场户中营造“科学用药、质量至上、保障安全”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菌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地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督促指导。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完善制度并建立长效机制。要适时公布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五)认真总结评估。请各地于7月10日前将附件1(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联系方式回函)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2(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

联系人:赵俊华,0513-59003233,邮箱:ntxmyzf@163.com <mailto:ntxmyzf@163.com>

附件:1.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联系方式回函

2.南通市畜禽养殖安全用药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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