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
2.1.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前方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职责
2.4 后方指挥部职责
3 等级响应划分
3.1 Ⅳ级(蓝色)
3.2 Ⅲ级(黄色)
3.3 Ⅱ级(橙色)
3.4 Ⅰ级(红色)
4 预警监测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4.1.2 报告内容
4.2 应急值守
5 应急处置
5.1 处置措施
5.1.1 处置程序
5.1.2 前方指挥部现场设置
5.2 力量调派
5.2.1 力量调动权限
5.2.2 力量调动原则
5.2.3 力量调动顺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灭火救援装备保障
7.5 应急通信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消防水源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施行(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省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市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损失和危害。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快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3)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对准备。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
省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以上成员单位设负责领导、联络员各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副总队长担任。
2.1.2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发布作战指令,统一调度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2)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
(3)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用于灭火救援行动;
(4)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5)及时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及时确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6)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7)负责善后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军区:根据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及时协调各军种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核生化部队参与芥子气、沙林毒气等核生化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现场检测、输转、洗消、引爆等救援。
(2)武警黑龙江省总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3)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情况检查及技术支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组织指挥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省公安厅: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6)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7)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省本级灭火救援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支持。
(8)省财政厅: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由政府承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经费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建筑专家参与灭火救援专家组,评估论证火灾事故发展趋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工程车辆装备供应,及时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10)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及时汇总人员抢救和伤亡情况,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协调相关单位为应急救援车辆开设绿色通道。
(1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火场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监测,处置无线电干扰事件,保证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通信安全。
(1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由火灾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由火灾引发的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政府对火灾次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4)省人防办:负责为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扑救人防地下工程火灾事故时,为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15)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指挥的通信畅通。
(16)省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灾害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灭火救援所需气象资料。
(17)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车辆,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快速运输。
(18)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 前方指挥部及下设工作组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人员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设立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前方指挥部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下设相应的火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1)灭火救援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灭火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灭火救援行动。
(2)安全警戒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治安、交警、武警、事故单位保卫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内外现场警戒、疏散人员车辆、交通管制,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救援秩序良好。
(3)现场检测组:由生态环建厅牵头,卫生健康、气象、战区军种防化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特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及周边环境进行联合监测,及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红十字会、属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勤务保障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交通运输、铁路、财政、住建、工信、通信、电力、供水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组织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油料供应补给,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配合。主要负责根据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和救援进程。
(7)专家咨询组:根据火灾事故扑救需要,抽调相关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解决灭火救援中的技术性问题,对灭火救援行动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指挥部完成灭火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2.4 后方指挥部职责
后方指挥部设在省消防救援总队作战指挥中心,利用消防通信网络指挥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3 等级响应划分
按照场所性质、扑救难度、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火警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Ⅲ级火警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Ⅱ级和Ⅰ级火警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3.1 Ⅳ级(蓝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2 Ⅲ级(黄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Ⅳ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3 Ⅱ级(橙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Ⅲ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4 Ⅰ级(红色)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Ⅱ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 预警监测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对于确定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火警后,县级政府和当地消防部门要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立即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政府及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信息。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政府或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火单位基本情况、火灾事故性质、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趋势、到达现场力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应急值守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5 应急处置
5.1 处置措施
5.1.1 处置程序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下级报告,确认为Ⅱ级(含)以上火警后,应立即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在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子预案。预案启动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5.1.2 前方指挥部现场设置
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安全位置,也可设立在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畅通,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力量,建立专门标识,保证现场指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5.2 力量调派
5.2.1 力量调动权限
发生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火灾事故后,需其他市(地)灭火救援力量共同处置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报请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动。涉及驻军力量调动的,由部队按兵力调动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后参与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调动。
5.2.2 力量调动原则
按照“就近调动”原则,为便于灭火救援力量及装备器材快速集结于火灾事故现场,以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为中心,将全省划分为4个灭火救援协作区。
第一协作区: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
第二协作区: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
第三协作区: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
第四协作区: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
5.2.3 力量调动顺序
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灭火救援行动的需要,力量调动顺序为:灭火救援专业力量、指挥部成员、专家组成员及医疗救护、电力、市政、生态环境、通信、武警、驻军等其他辅助救援力量。同时,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适时调集其他消防增援力量到场。
特殊情况按总指挥命令执行。
5.3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发展至省级力量难以控制,尤其是当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应扩大响应范围,提高指挥层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提请国务院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4 应急终止
Ⅱ级、Ⅰ级火警的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Ⅳ级、Ⅲ级火警的应急救援行动的终止,由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经总指挥批准,决定终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行动。
灭火救援行动终止后,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各成员单位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通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善后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6.2 调查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依法确认火灾责任,开展应急评估,并组织参战人员进行战评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全省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消防部门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要加强以社区、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联勤联训机制,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2 物资保障
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7.3 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民航、航运系统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4 灭火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灭火救援所需专用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特别是对个别种类的灭火剂的储备,如A类泡沫、抗溶性泡沫、水成膜泡沫、ABC类干粉等,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所需情况作好储备工作,应建立消防战勤保障专用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或委托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调用制度。
7.5 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确保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通信系统指挥畅通。省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利用移动指挥车和卫星通信车内的卫星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4G图传系统、语音及数据传输系统,实现对灭火救援现场的直接指挥。各成员单位到场后,由消防救援队伍统一配发800M手持电台实现相互间通信联络,各成员单位现场负责人的通信呼号为“单位简称+01”,如“省应急管理厅01”。
7.6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7.7 消防水源保障
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本地公共消防水源的保障。加强各类消防水源的建设,会同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消防水源供给机制,确保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灭火救援队伍在实施火灾事故扑救时用水的足量供给。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承担。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本系统的子预案,并负责日常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火灾事故初期处置能力。
8.1.3 演练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预案。
8.2 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火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火灾事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施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