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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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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08 11:17:5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3
核心提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3 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0-08 生效日期 2015-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3 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省政府安委会

2.2 省政府安办

2.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2.4 事发地政府

2.5 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2.6 工作组

2.7 应急救援专家组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事故分级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标准

4.2 响应级别

4.3 响应行动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医疗卫生救助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总结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衔接

8.2 沟通与协作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修订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较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4)国务院或省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2.1省政府安委会

省政府安委会是省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闽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省长

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

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省安监局局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委编办、省军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福建煤监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中财保福建省分公司、省石化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公司、中海天然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2省政府安办

省政府安办是省政府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3)省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10)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港口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3)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省国资委: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19)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0)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所监管的工矿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省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旅游团队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24)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25)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26)福建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工作。

(27)驻闽部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军种及防化部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8)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9)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30)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重特大事故或在全国影响大的事故发生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等。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中央在闽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省政府安办。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重大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省政府安办应向国务院安办报告,省政府4小时内应向国务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及以下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行动

4.3.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Ⅱ级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设区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3省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省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依照《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涉及以下19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2)生产性火灾事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

(3)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4)煤矿事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国土厅、省能源集团公司。

(5)民爆品事故:省经信委(生产、销售)、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

(6)非煤矿山事故: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卫计委、省经信委。

(7)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福建海事局,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

(8)内河交通及港口安全事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福建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

(9)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10)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

(11)旅游安全事故:省旅游局,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国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民族宗教厅、省水利厅。

(12)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13)电力安全事故: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14)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水利厅。

(15)渔业安全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福建海事局。

(16)校园安全事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17)铁路安全事故: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

(18)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水利厅。

(1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公安厅。

4.3.4省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省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5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省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国务院安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省公安厅、驻闽部队、省内外专业救援队伍和国家区域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省政府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设区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省政府安委会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周边市县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省政府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国务院安办请求周边省份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计委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省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办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级、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基本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省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设区市政府负责提供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将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7.2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省政府安办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省政府安办和省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设区市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省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

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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