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全市节能和能效提升,保障“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节能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2019年、2020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监察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监察任务:以“双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抽查,市级审批的项目抽查15个(名单见附件1);区级审批的项目,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数量。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焦化、轮胎、炭黑、玻璃、有色金属、数据中心、火电、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企业。
监察内容:依据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检查企业相关产品单位产品能耗达标情况;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等标准,核算电能使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情况。
监察任务: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覆盖监察;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三)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
监察对象: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变压器、电机、风机、空压机、泵等设备。
监察任务: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覆盖监察(名单见附件2);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纳入2020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管理的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电平衡和热效率测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情况,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
监察任务: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覆盖监察;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抽查,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五)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监察对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监察内容:检查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监察任务:以“双随机”检查方式对2019年、2020年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抽查,市级抽查5家机构(名单见附件3),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数量。
二、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市节能监察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指导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以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落实节能监察任务。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市级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市级审批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监察工作,及时将监察情况上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严格依法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2.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区级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本辖区注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监察工作,及时将监察情况上报各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严格依法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推动构建市、区两级联合,三方机构协同配合的监察模式,提高监察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相关工作措施,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借助市级节能监察力量,密切与市节能环保中心协同联动,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要求,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执法流程,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三)加强服务指导。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节能监察结果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助推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
(四)强化结果运用。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对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等违法用能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节能信用评价、用电加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的约束力。
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电子版发送sfzggwhzc@tj.gov.cn)。
2021年6月7日
(联系人:王延阳、杨亚鹏;联系电话:2314220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