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健康广东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五个一” 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健推委办函〔2021〕1号)

健康广东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五个一” 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健推委办函〔20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1 12:09:47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1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加快推进我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根据《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20年试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21〕2号)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落实“五个一” 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健推委办函〔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6-21 生效日期 2021-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健康广东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推进健康广东行动议事协调机构: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加快推进我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根据《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20年试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21〕2号)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落实“五个一” 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健康广东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代 章)

2021年6月11日

落实“五个一” 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20年试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并取得实实在在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全球健康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紧紧围绕健康广东建设战略目标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各项目标要求,聚焦劳动者最关注的职业健康问题,更好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进一步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前,通过落实“五个一”,加快推进我省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大力推动提升重点行业劳动者岗位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预防控制并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和消除工作压力,稳步提升我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确保如期完成我省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阶段性目标值。

二、落实“五个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行动,推动一批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粤卫职健函〔2021〕6号)文件精神,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病种、重点危害等“五个重点”,组织开展职业病发病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重点地区职业病防治专项督导、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单位治理、职业病患者救治救助,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风险管控,坚决扭转“十三五”时期重点地区职业性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多发高发局面。2016年-2020年全省报告新发职业性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所涉及用人单位在2021年底前实现“4个95%”的工作目标,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制度建立率、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率等4项工作指标均达到95%以上。到2022年,实现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实现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比例下降到30%以下。(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落实属地责任)

(二)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行动,推动一批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推动全省在资质有效期内或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总数量达到200家。积极推进全省100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加强职业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权利。到2021年底前,为全省80多万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到2022年,实现地级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县区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地落实属地责任)

(三)开展工伤预防及保险扩面行动,推动一批企业提升职业病工伤预防保障能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等职业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84号),以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化工、宝石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推动职业人群依法参保,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深入开展职业性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重点企业职业病发生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落实属地责任)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掀起一轮职业健康保护促进热潮。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到实处。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发挥各类职业健康科普体验场馆作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持续推动全省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工作。依托省职防院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所和省职业健康协会,到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推动用人单位树立健康员工形象,鼓励劳动者争做“职业健康达人”。组织动员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机构以及社会机构和公众,创作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并参与“安康杯”、“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大赛”等活动,丰富传播资源库。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以及视屏作业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各用人单位要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评选“职业健康达人”,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支持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并给予适当奖励。各地按规定规范使用工伤预防费,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到2022年,实现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落实属地责任)

(五)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提升行动,落实一系列职业健康保障措施。2021年6月底前,建成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线上培训与考核平台,启动面向全省3.5万多名放射工作人员线上试点培训与考核服务。推动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及防护管理,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到2022年,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各项剂量监测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有效,保障广大医护人员、患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地落实属地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各地推进健康广东行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以及公共卫生与重点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确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有序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专项组成员单位要围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总任务目标,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推动落实“五个一”,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确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有关措施落地见效,在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同时保证按时完成各项阶段性任务指标。

(三)及时总结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着力提高职业健康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进落实“五个一”,加快推进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工作情况,请于2021年12月底、2022年6月底、12月中旬前三次报送总结材料,并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宣传报道推进落实过程中的亮点做法,以劳动者职业健康获得感的提升检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实施的成效,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地区: 广东 
 标签: 工作方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