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3号)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6月18日其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引领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结合我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情况,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修订《办法》是顺应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食品经营店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最重要渠道之一。特别在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店在保障食品供应、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食品安全水平已经成为了关乎企业发展、城市形象、民生治理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食品销售环节创建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有助于督促超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动食品销售行业加强自律,合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有助于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重新公布。《办法》由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27日印发并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因此,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后继续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办法》的总体框架与原《办法》基本一致,分为五章(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我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职责部门,修改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调整申报条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及《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申报条件进行修改。一是将“主体方面”修改为“经营资质”,内容增加“已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并将正常经营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二是将“硬件方面”修改为“经营条件”,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作出三方面要求。三是增加“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内容共四项。四是将“管理方面”修改为“经营过程控制”,具体要求内容共十一项。
(三)增加取消称号情形。管理示范店应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经营主体,因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者应取消管理示范店称号。
(四)调整相应申请、复查、推荐表格内容。一是根据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将区(县)级表格全部修改为区级。二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表格中“主体类型”修改为“主体业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食品安全联络员”修改为“食品安全管理员”。三是取消经营面积填写要求,增加许可证有效期。四是“实地核查情况”按照《办法》中申报条件进行相应修改。
(五)调整认定颁布部门。原《办法》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委联合负责管理示范店的认定颁布工作。按照食品协调处意见,市食安办承担市食安委日常工作,不参与示范店认定颁证等工作,故认定颁布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