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富硒食品知多少

原创 | 富硒食品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1 10:43:1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130
核心提示:硒是人体生命必需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生命火种”、“抗癌之王”,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继碘、锌之后的第三大营养元素,日常中我们可以看到“富硒鸡蛋”、“富硒大米”、“富硒茶”等。那么,硒对人体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被称为“抗癌之王”呢?大家都需要补硒吗?如何补,补的越多越好吗?如何选购富硒食品?有没有富硒食品相关的标准法规呢?食品伙伴网经过归纳整理,为您一一解答。
        硒是人体生命必需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生命火种”、“抗癌之王”,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继碘、锌之后的第三大营养元素,日常中我们可以看到“富硒鸡蛋”、“富硒大米”、“富硒茶”等。那么,硒对人体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被称为“抗癌之王”呢?大家都需要补硒吗?如何补,补的越多越好吗?如何选购富硒食品?有没有富硒食品相关的标准法规呢?食品伙伴网经过归纳整理,为您一一解答。

1.硒对人体有什么作用?

1973年,联合国卫生组织宣布硒是人类和动物生命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之一。

硒作为生物和人体必需微量元素,通过参与谷胱甘肽氧化酶(GSH-Px)的活性中心,发挥清除自由基,维持细胞正常的生物生化功能作用。硒的这一作用机理使得其能够起到抗氧化、延缓衰老的作用;能够催化并消除对眼睛有害的自由基物质,对提高视力有明显的作用;能够防止体内有害物质沉积,避免心血管疾病的发生;并且能够防止胰岛β细胞氧化破坏,被称为微量元素中的“胰岛素”。

国内外大量“补硒防癌”实验以及“世界硒都”湖北恩施、世界著名四大长寿地区之一广西巴马县证实,硒具有抗癌作用。另外,硒与金属的结合力很强,与体内的汞、锡、铊、铅等重金属结合,形成金属硒蛋白复合而解毒、排毒。

硒对人体益处较多,曾有专家呼吁,要像补碘一样补硒。

2.大家都需要补硒吗?

目前,中国营养学会制定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速查手册》中硒的成年人推荐摄入量为60微克/天,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为400微克/天,硒与其他矿物质元素一样,适量有益,超量有害。

硒作为微量元素不能在人体合成,只能通过食物摄入。但动物和植物含硒量与地区土壤中含硒量有重大关系,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疾病与环境因素图集》可知,我国72%的地区属于缺硒地区,其中30%为严重缺硒地区。所以,我国大部分人都需要一定量的硒补充。

科学补硒需要根据身体缺硒水平来确定。如果属于轻度缺硒,可以考虑是否属于饮食不均衡所致,可以通过调整饮食,多吃含硒食品来调节,或者选择富硒食品进行补硒;如果属于严重缺硒,则需要遵医嘱进行治疗。

3.如何选择富硒食品?

在2013年之前,我国很多人采用无机硒盐进行补硒,2013年1月1日起原卫生部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不再允许食盐中添加除碘之外的任何营养强化剂,锌盐、钙盐、硒盐退出市场,目前主要以富含有机硒的食品作为补硒来源,有机硒较无机硒是更易于吸收的硒。一般来说,蛋白质高的食品含硒量大于蛋白质低的食品,其顺序依次为动物脏器、海产品、鱼、蛋、肉、蔬菜、水果。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缺硒的实际情况,我国富硒地区也是紧抓农业商机,大力发展富硒农产品,市场上富硒食品也越来越多,比如富硒茶、富硒水果、富硒蔬菜、富硒大米、富硒矿泉水、补硒保健食品等。

目前市场上富硒食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硒强化食品,即在食品中添加硒化合物,使食品中的硒含量增加,例如富硒酱油、富硒饼干等;二是天然富硒食品,即富硒地区生产的天然富硒食品,例如湖北恩施的富硒农产品、陕西紫阳的富硒茶,安徽石台县的富硒矿泉水等;三是人工转化的富硒产品,即通过微生物或动植物将无机硒转化为有机硒,从而提高硒的生物利用率,如使用无机硒培养基繁殖的富硒酵母,施用无机硒肥或无机硒喷洒液的富硒蔬果和富硒粮食,食用含硒饲料的禽畜生产的富硒蛋、富硒奶、富硒肉等;四是补硒保健食品,例如富硒酵母片等。

选购富硒食品首先要看产地,就我国而言,“世界硒都”湖北恩施、“硒谷之乡”陕西紫阳、世界著名四大长寿地区之一的广西巴马县以及江苏如皋、安徽石台都是我国的富硒地区,应尽可能选择产自富硒地区的富硒食品。

再就是看标签标识,不管以上哪种富硒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矿物质(不包括钠)进行“高,或富含×”时,该矿物质含量需要满足≥15微克/100克或≥7.5微克/100毫升,同时,该标准规定标准中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参照GB/Z 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 21922对矿物质的定义包括了硒,所以,富硒食品的含量声称也要满足上述的含量要求。对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有明确硒含量要求的,还应该满足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例如,《富硒稻谷》(GB/T 22499-2008)规定,该标准规定的富硒稻谷加工的大米中硒含量应在0. 04 mg/kg~0.30 mg/kg之间。

硒强化富硒食品还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补硒保健食品选购时应该关注“蓝帽子标志”和批准文号;标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还应该关注其真实性。目前我国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富硒食品主要包括道真绿茶(道真硒锶茶)、开阳枇杷(开阳富硒枇杷)、开阳富硒茶、石台富硒茶等,大家购选的时候可以关注一下其是否为国家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否取得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注册登记。

4.富硒食品相关标准

2008年,我国首次发布富硒食品标准《富硒稻谷》(GB/T 22499-2008),该标准规定样品加工成符合GB1354(现已调整为推荐性标准)规定的三级大米,按GB/T5009.93(现行标准为GB 5009.93-2017)执行。富硒稻谷加工的大米检验结果硒含量在0.04~0.30mg/kg之间的,判定为富硒稻谷;检验结果硒含量小于0.04mg/kg的,判定为非富硒稻谷,检验结果硒含量大于0.3mg/kg的,判定为含硒量超标稻谷,不应食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使用预包装标示的富硒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除了应标示强制要求标示的营养成分外,还应标示硒营养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硒的营养参考值(NRV)为50μg。要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高或富含硒元素还应满足固体食品每100g中硒含量≥30%NRV(即硒含量≥150μg/kg),液态食品满足每100mL中硒含量≥15% NRV(即硒含量≥75μg/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硒的化合物来源(包括亚硒酸钠、硒酸钠、硒蛋白、富硒食用菌粉、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硒化卡拉胶、富硒酵母)和可以强化硒的食品种类(包括调制乳粉、大米及其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杂粮粉及其制品、面包、饼干和含乳饮料)。

因为富硒食品具有地域性,目前,国家层面富硒食品产品标准不多,主要有原农业部发布的《富硒茶》(NY/T 600-2002)、《富硒马铃薯》(NY/T 3116-2017)、《富硒大蒜》(NY/T 3115-2017),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富硒茶》(GH/T 1090-2014)、《富硒马铃薯》(GH/T 1310-2020)、《富硒农产品》(GH/T 1135-2017)。湖北、陕西、贵州等地发布了一些地方标准,其中宁夏和湖北分别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64/ 007-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 002-2021),对当地富硒食品硒含量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64/ 007-2021)规定富硒食品的定义为,通过生长过程自然富集或通过硒生物营养强化技术,而非收获后或加工中添加硒,所获得的富含微量元素硒的产品,其可食部分硒含量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 002-2021)对富有机硒食品做出了定义,只有总硒含量达到该标准规定要求,且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80%的食品才属于该标准中定义的富有机硒食品,该标准中各类食品中总硒含量要求及有机硒占比见下表。

微信图片_20210621104411

 

     世界著名科学家奥德菲尔德曾说:“硒像一颗原子弹,量很小很小,作用和威慑力却很大很大,一旦被人们认识、利用,将对人类健康产生深刻影响!”目前,提高人们对硒的认知,还需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组织一些科学补硒教育活动,让消费者对高质量的富硒食品产生信任,达到全民健康的目的。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富硒茶 营养 大米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