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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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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28 10:57:14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6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筑牢安全底线,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赣应急字〔2021〕72号
发布日期 2021-05-27 生效日期 2021-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江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5日

江西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筑牢安全底线,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和“两个根本”,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全省安全评价市场。

(一)安全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省、市、县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级监管部门是否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整治步骤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省应急厅召开视频动员会,制定印发全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市、县(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5月至6月)。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省应急厅。市、县(区)监管部门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主动揭发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请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各级监管部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1号令实施以来的全部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省应急厅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查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重点开展六查六看:1.查机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递交项目从业告知书,看机构与企业是否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查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看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3.查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看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和安全评价项目信息是否网上公开。

4.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是否为虚假报告或重大疏漏报告,看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5.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的安全评价项目,看是否使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盖章出具报告。

6.查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到位,看是否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登记项目隐患信息。

(四)督导检查(10月)。省应急厅组织督导组到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听取当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市实行重点跟进督办。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地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重点督导检查。

对市、县(区)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五)验收评估(11月)。各级监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省应急厅将结合督导检查工作,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督办。

(六)总结提升(12月)。各级监管部门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将该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各相关方积极性,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各地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核实有关情况报送省应急厅,省内机构由省应急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省外机构由省应急厅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厅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各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6月10日前,各设区市应急局将本级和所辖县(区)实施方案、1号令施行以来辖区内安全评价报告清单汇总报送省应急厅(附件2)。7月10日前,安全评价机构将自查自改报告报省应急厅。7月至9月每旬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各设区市应急局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附件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情况(附件4)报省应急厅。12月20日前,各设区市应急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专题分析报告(附清单)、专题调研报告报省应急厅。

(四)加强宣传监督。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安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厅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791-85257019)和邮箱(jxapzz2021@163.com),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方式:0791-85257019,jxapzz2021@163.com。

        附件:

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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