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相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有效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助力我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 我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压缩备案范围,精简备案材料, 全面提高备案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 2016? 733 号) 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 2014? 1 号)要求,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报所在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备案。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 我委将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程序,简化备案申请材料和备案标准文本,并向申请备案企业发放有关办事指南。 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企业标准备案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