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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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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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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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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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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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
整改 要求 |
1 |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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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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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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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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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和报警值,以及报警处置情况。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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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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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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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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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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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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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化品库房内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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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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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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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应急处置预案(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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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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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依法建立并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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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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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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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应急部门推进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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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隐患 项,具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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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其他问题及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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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采取的措施及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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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各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5月19日
全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消地联合”监管机制,精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07号)、《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35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含试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式、时间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由省级负责组织,市级具体实施,采取“消地协作,市级交叉” 的检查方式,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具体方案见附件1)
2.成品油库、带化学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气体充装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由省、市两级应急部门组织实施,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具体方案见附件2)
3.除上述外其他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县级应急部门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中,市级负责危化生产企业,县级负责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化经营企业,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
1.重大危险源企业、成品油库和带化学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气体充装企业)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开展检查。
2.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照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条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危化品三年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对照工作任务制定有问题隐患和整改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的内容;工艺、仪表、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安全状态;是否存在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重要岗位人员学历专业资格是否不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气体检测报警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故障或擅自摘除;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特殊作业;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双控预防机制;非药品类易制毒销售是否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危险化学品销售是否进行资质审验;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和企业抢险队伍等应急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其他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危化品三年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对照工作任务制定有问题隐患和整改清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储存和使用安全监控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特殊作业;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各企业要对照以上内容先行开展自查,并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应急部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要充分认清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将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作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的重要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三项检查行动,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力求“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创建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市应急局要会同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企业底数,明确分级检查企业名单,提前告知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掌握本次大检查的意义、监管要求和检查内容,督促企业高质量开展检查活动。 原则上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制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执法处罚,企业未开展自查的要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处罚,重大隐患要由各市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级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发现总结一批好的典型企业和经验做法,同时,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2021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方案
2.全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2021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07号)要求,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6月3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一)省级层面组织调度。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启瑞 省应急厅厅长
彭建宏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杨振中 省应急厅副厅长
管延忠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省应急厅危化监管一处、二处、新闻处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作战处、防火处、宣传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组织协调和开展检查工作。省应急厅负责制定我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市级交叉安排和检查企业名单;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消防监督力量调配、人员培训、消防专家选派工作。
(二)市级层面全面开展交叉检查。各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各市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市应急局危化监管人员、消防监督力量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包含工艺、电气、设备、自控、安全、消防等专业),各市要于5月21日前完成分组,并将分组情况报省级工作专班。5月25日开始深入所交叉检查市开展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2),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三)县级层面做好执法和整改监督。各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强化组织领导,立即将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传达至辖区内企业,整体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要按照“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的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关闭。严肃整治“三违”行为,对隐患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三)集中曝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集中曝光行动,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也将适时协调中央驻晋媒体或省级主流媒体开展集中曝光工作。
(四)限期督办。各市要对专项检查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跟进督办,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实现闭环管理。6月30日前,对仍未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市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
(五)工作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不再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在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比照省级分别建立市、县两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检查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专家费用由组长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销,使用车辆由被检查地市负责协调保障。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于2021年7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人及电话:赵学博: 0351—6819871
徐 彤: 18734401555
王志远: 13620615278
附件:1-1.市级交叉检查安排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表
附件1-1:
市级交叉检查安排
太原市:负责对朔州市进行检查
大同市:负责对忻州市进行检查
朔州市:负责对阳泉市进行检查
忻州市:负责对太原市进行检查
吕梁市:负责对临汾市进行检查
晋中市:负责对吕梁市进行检查
阳泉市:负责对大同市进行检查
长治市:负责对运城市进行检查
晋城市:负责对晋中市进行检查
临汾市:负责对长治市进行检查
运城市:负责对晋城市进行检查
附件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表
附件2
全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评估全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应急厅〔2021〕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企业整体风险等级,实现“两全面、两建立”,即:评估全面覆盖,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全面到位;建立落实风险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包保、隐患治理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审计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库(包括停业未拆除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气体充装企业,下同)。
(三)任务分工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对省内本企业单罐罐容不小于5千立方米、且总库容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各中央驻晋企业总部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评估企业名单报省应急厅。
省应急厅负责对省内民营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市级应急部门负责对省内其他成品油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于5月21日前将辖区内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应急厅。
市、县级应急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分级监管职责,具体负责省应急厅执法检查中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处置措施的落实。
(四)时间安排
1.对标自查。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立即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组,对照应急管理部《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下载邮箱:sxyjtwhc@163.com,密码:whc4967756),于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隐患问题清单。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自查工作。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隐患问题清单须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留档备查。
2.建档立案。企业在自查同时,要于6月10日前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基本情况并形成档案,主要包括:项目规划、立项文件,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建成、运行及改造等情况,区域位置卫星图片及周边构建筑物、单位性质及人员数量等情况,全部从业人员学历、资格证、岗位设置等情况。
3.深度评估。7月30日前,省、市应急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指南》开展深度评估、逐项核查,评定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各市级应急部门于8月5日前将负责评估企业的评估结果及相关档案报省应急厅。
同时,对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评定等级不再依据《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晋应急发〔2021〕74号)进行分类,以《指南》作为分类的依据。
4.督导执法。省应急厅对按照任务分工进行评估的企业,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进行,对央企总部负责评估的成品油库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执法处罚情况将报送应急管理部并通报相应中央企业总部;对市级应急部门负责评估企业,省应急厅将进行抽查。
5.整改提升。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要边查边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入隐患问题清单,原则上9月30日前要全部完成整改。对不能完成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从安全管理、个人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内容。
对照《指南》2个方面16项具体内容,逐项排查赋分。
(二)处置方式。
1.对重大风险(A类)的依法责令全面停产整顿,对较大风险(B类)的依法责令局部停产整改,对一般风险(C类)的限期整改,对低风险(D类)的持续提升,确保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实现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等系统装备率和有效使用率达到100%。
2.对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化品经营企业自查评估工作走过场、搞形式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在评估工作中,对最新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重大漏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对相关评价机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相关安全评价资质。
4.各市、县级应急部门要对省应急厅执法检查出的隐患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一律上限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责令全面停产整顿。所有隐患问题要做到闭环管理,省应急厅将跟踪督办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对突出问题、共性问题、重大隐患一盯到底。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此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专班设在省应急厅危化监管二处,具体负责此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中央驻晋企业总部负责定期向省应急厅通报本企业成品油库对标自查、专家深度评估等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品油库、带储存危化品的其他危化品经营企业的自查报告、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完成后要分别报送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二)遴选专家,强化培训。省应急厅将从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参加应急管理部组织的专题培训。各专家要积极参加专题培训,认真学习领会评估工作精神和要求,切实提升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汇总,按时报送。各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存罐区的危化品经营企业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后,于每周一17时前将企业上周对标自查、隐患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报送市级应急部门;各市级应急部门于每周二17时前将辖区内成品油库自查评估、隐患问题整改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省应急厅。
(四)舆论引导,强化宣传。省应急厅将定期进行内部通报,并联合新闻媒体强化正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对自查评估工作走过场、隐患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对中央驻晋企业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工作滞后、拖延的,将上报应急部给予曝光,并通报其上级公司。
(五)强化保密和廉政工作。在评估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涉密储存场所各项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严防失泄密;评估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执法检查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防出现不廉洁的人或事。
联系人及电话: 高 超: 0351—681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