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速看!新版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变化

速看!新版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变化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7 10:42:5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00
核心提示:2021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实施了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中,《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及《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与2020版相比变化如下(绿色表示修改;红色表示新增)。
  2021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实施了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中,《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及《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与2020版相比变化如下(绿色表示修改;红色表示新增):

  此次修订使抽样样品更加具有代表性,判定更加准确、严谨,其中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增加了大肠菌群及霉菌的检测。

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变化

2021版

2020版

解读

抽样方法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各抽取30个×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其中30个×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从3箱中分别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和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分别从3箱中抽取30个×3(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3份,其中30个×3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更加具体,具有代表性。

检验依据

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GB4789.2-2016)

大肠菌群(GB 4789.3-2016)

霉菌(GB 4789.15-2016)

微生物总数(GB 4789.2-2016)

增加了大肠菌群及霉菌的检测规范了微生物中菌落总数的名称。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判定更加准确、严谨。

 

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变化

2021版

2020版

解读

抽样方法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2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从3箱中抽取6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的抽样方法更加具有代表性。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判定更加准确、严谨。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