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广告发布标准
一、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药品广告发布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有保健功能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标准。
三、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四、关于酒类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的理解。
《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因此在酒类广告中应谨慎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五、酒类广告不得出现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内容:
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等方面的成功,与饮酒没有必然联系,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诱导、怂恿饮酒的故意,此类广告内容涉嫌虚假,也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关于酒类广告中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内容的理解: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后,酒类广告中不再禁止出现酒类商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相关广告内容;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七、关于广告中以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的理解:
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虽然促销酒类商品或者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礼品,并不等同于宣传无节制饮酒,但企业还是应当正确把握尺度,鼓励在酒类广告中标注“适度饮酒”等相关提示语,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酒类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转载自上海市广告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