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精神,我厅牵头对2015年原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环办字〔2015〕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0日起实施。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江西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环办字〔2015〕9号)。
三、制定过程
在修订《办法》过程中,一是多方借鉴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公众参与、举报奖励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市举报奖励制度相关文件和做法,在此基础上认真比较分析、学习借鉴。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组织多轮调研和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意见,征求了省财政厅意见,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就反馈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充分沟通,最后,经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专题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为方便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完善和补充了举报方式和途径,并根据举报实施的确凿程度及配合情况麻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对应不同奖励标准;
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了分类,在原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基础上补充了5类重大环境违法举报事项;
三是加大了重奖举报奖励标准,将最高奖励金额从10万增加至20万。特别是对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举报人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00%进行奖励。
四是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了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手续流程,完善了对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资料归档相关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