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优化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现就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涵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办理程序
1.告知。申请人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申请,具体承办的审批部门出示《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适用范围、许可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违反承诺责任等内容(不得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
2.承诺。申请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进行自查,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做出承诺并提交材料。
3.审批。审批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实际情况与提交材料相符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4.监管。审批部门将申请人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许可数据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餐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处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因申请人未如实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doc.doc
附件1: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为深化小餐饮经营许可改革,缩短许可时限,提高许可效率,我局决定在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涵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四、法定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在线核验);
(三)经营者身份证(在线核验)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五)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六、违反承诺责任
请申请人慎重做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告知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已全面阅读《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的内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小餐饮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已经全面知晓和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已知晓并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主动在经营场所公开《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和《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