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自动给货机器从事食品经营的活动。为规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行为,提升自动售货食品安全管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店铺、在预定地点利用扫码(投币等)自动给货机器从事的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适用本意见。许可核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仅限由自动售货设备现制的散装食品。
前款由自动售货设备现制的散装食品仅限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酿酒,下同)。
无人食品超市参照一般食品经营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不适用本意见。
二、主体经营许可
(一)从事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申请许可时,除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或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开展“证照合办”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19〕119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机的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审核),并在申请表标注具体放置地点。
属于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适用《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试行开展“证照合办”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19〕119号)规定,予以简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的个体经营,纳入“证照合办”的适用范围。
(二)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全市范围内,在一个县(市、区)申请许可后,到其他县(市、区)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无需再办理许可,只需将设置点向原 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
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新增或撤减自动售货机设置点的,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但应履行报备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办理变更或注销。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的,在作出申请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且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承诺后,免于进行现场核查。
(四)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五)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本意见规定受理审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增自动售货机经营的,由原许可部门受理审核。
通过自动售货机制售鲜榨果汁、咖啡等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的,申请许可时,将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仅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含制售)的,在经营地址后加注“(专营自动售货)”,食品经营项目按自动售货机经营的食品项目勾选。
食品销售经营者兼营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含制售)的,共治系统的经营项目按主营项目(即实体门店经营的食品经营项目)确定,同时在经营地址后加注“(兼营自动售货)”。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在许可证上加盖“自动售货”等字样的印章,印章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4。
三、食品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报备
(一)经营者在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股)室报备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情况。
(二)取得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许可后,新增或撤减设置点的,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科(股)室报备。
(三)设置点跨许可辖区的,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科(股)室受理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再由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转抄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食品自动售货机及放置点要求
(一)食品自动售货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产品合格证明,无毒,安全可靠,符合食品贮存和销售(制售)的相关要求。
2.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功能,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食品自动售货机设置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3.放置于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管理范围和非商业经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诺事先取得所属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4.设置点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相应规定。
五、食品自动售货机公示
(一)自动售货机上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证完整信息。
2.经营者定期检查食品和设备记录。
3.经营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4.自动售货机编号,编号按“字号+顺序号”进行编制。
5.所售食品明码标价。
6. 12315投诉举报电话。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示的内容。
(二)自动售货机上的公示应当确保标记醒目、持久、清晰;使用滚动电子信息公示的,应当确保公示内容完整,可查阅和重复显示。
六、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一品一码”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一)应当保障自动售货设备产品合格,按要求提供或报备具体设置地点信息;保障自动售货机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二)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贮藏有特别要求的、不宜在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通过自动售货机现制饮品或其他食品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自动售货机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环境卫生干净,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销售保健食品的,在自动售货设备内应设专柜(专区),并按要求设立提示牌。
(四)履行落实自动售货机公示规定和内容。
(五)保障提供销售凭证或者电子交易记录,凭证或交易记录应注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识别码、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六)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贮存、检查等记录。
(七)承诺食品自动售货机不存在安全患隐、设置点未妨碍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市容卫生、消防、军事设施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七、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执法监管
(一)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设置点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纳入日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决定作出及接到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报备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管辖原则
1.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设置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2.因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向自动售货机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3.消费者同时向经营者许可、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三)自动售货机设置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许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四)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机销售的食品列入日常抽检计划,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