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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函〔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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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4 04:04:5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持续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函〔2021〕47号
发布日期 2021-04-06 生效日期 2021-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pdf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持续推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切实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管理。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粮食安全负总责,加大部门协作、合理布局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督促进口企业落实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及调控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进口粮食疫情进行防除,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海关负责进口粮食疫情疫病安全风险监管,督促行政区域内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粮食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建立进口粮食疫情防控体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进出口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做到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市农业农村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所在地海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工作。海关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疫情风险等信息。农业农村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粮食、外来有害生物,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要及时向海关通报。海关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进口粮食备案加工(储备)企业名单。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地方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获得海关资质认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供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6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风险 粮食安全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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