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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合市监函〔20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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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9 15:54:52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28
核心提示:为统筹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函〔2021〕82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生效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局):
 
    为统筹做好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以下简称“市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市局各相关处室要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互联网+监管”目录清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等实施需要,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增加或调整相关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本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加强对本辖区“两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其中,执法检查人员身份证信息要在4月8日前补充完整,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人员信息的相互匹配。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有序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按照市局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本条线相关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对于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统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分类建库、抽取派发、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各地或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市局计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市局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对市局计划中明确由市级统一发起的任务,各地原则上不再重复组织开展相同的双随机抽查任务。
 
    三、全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加快建立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机制,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抽查问题发现率。要结合“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科学研判风险形势,努力做到对风险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持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要加大对监管平台基础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的应用,在双随机抽查中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类企业递加比例进行抽取,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措施应用率不低于30%。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持续提高分级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增强安全风险防控的针对性。
 
    四、加强跟踪问效
 
    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以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抓手,加强对本条线、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整合日常监管各项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认真总结分析评估双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推动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1年4月8日前将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市局     OA报送市局信用监管处。市局各相关处室(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应于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对本条线、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并报送至市局信用监管处。
 
    联 系 人:苏骧
 
    联系电话:62315468
 
    附件:《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4月1日
 
    附件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市局责任处室

1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基数186万,

总体抽查比例约1.5%。

2.8万户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4月至12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市场秩序规范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2

2021年度市场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

约20户,抽查比例20%

4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4月至11月

 

价监局负责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约20户,抽查比例30%

6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4月至11月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约8户,抽查比例30%

3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4月至11月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

约52户,抽查比例7%

4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4月至11月

3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2户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4月至12月

 

反不正当竞争处负责

4

2021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80户,抽查比例5%。

4户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5月至11月

 

网监处负责

5

2021年度广告发布登记情况抽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4月至11月

 

广告处负责

6

2021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4月至11月

 

广告处负责

7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市级500组,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级100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4月至12月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8

2021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基数243户,

总体比例不超过10%,其中对2020年以来存在国抽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不低于50%比例抽取。

25户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1年4月至9月

 

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9

2021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

市级929家,抽查比例10%,县(市)区按实际确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市级2021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食品生产处负责

10

2021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62户,抽查比例8%。

5户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6月至9月

 

食品生产处牵头、广告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11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高风险食品)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基数300户,

抽查比例5%。

15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2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校园食品)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基数100户,

抽查比例15%。

15

根据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3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一般风险食品)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4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者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5

2021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基数1941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126户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2月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餐饮处负责

16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市本级基数100户,抽查比例10%;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市级1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7

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基数60户,

抽查比例20%。

12户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1月

 

食品流通处负责

18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处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抽检监测处负责

19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

基数500户,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

15户

 

2021年4月至11月

 

特设处负责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

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021年4月至11月

20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439户,抽查比例5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省级22户;市县级198户。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1年4月至10月

 

特设处负责

21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基数1627户,抽查比例比例5%

82户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全年

 

计量处负责

22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基数16户,抽查比例30%

5户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5月至11月

 

计量处负责

23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基数260户,抽查比例20%

52户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5月至11月

 

计量处负责

24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抽取300组,各县(市)依据辖区实际制定抽查组数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全年

 

计量处负责

25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抽查基数53户,抽查比例30%

16户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3月至10月

 

计量处负责

26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基数80户,抽查比例20%

16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6月至11月

 

计量处负责

27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抽查基数61户,抽查比例20%

13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2021年6月至11月

 

计量处负责

28

2021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处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市级80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县级抽查比例5%。

市级4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不低于10户。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1年3月至12月

 

食品流通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29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420户,机动车和环境类和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局(联合)抽查比例12%,剩下重点领域县(市、区)、开发区局全覆盖。其他领域市局按照10%抽取,县(市、区)、开发区局按照计划抽取。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A类抽取比例33%,B类50%,C类100%,D类100%增加1次专项检查。

2021年5月至10月

对环境、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的抽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处负责

30

2021年度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指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全市基数2000余项,抽查比例5%

100项

 

2021年5月至10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标准化处负责

31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基数100项,抽查比例10%。

10项

 

2021年5月至10月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标准化处负责

32

2021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67户,抽查比例3%。

32户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9月至12月。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33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151户,抽查比例5%。

8户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1年5月至12月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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