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市局责任处室 |
1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基数186万, 总体抽查比例约1.5%。 |
2.8万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信用监管处牵头、网络监管处、市场秩序规范处、广告处、产品质量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2 |
2021年度市场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 |
约20户,抽查比例20% |
4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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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监局负责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约20户,抽查比例30% |
6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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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约8户,抽查比例30% |
3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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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 |
约52户,抽查比例7% |
4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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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企业总公司及驻皖分支机构 |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
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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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处负责 |
4 |
2021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80户,抽查比例5%。 |
4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1月 |
|
网监处负责 |
5 |
2021年度广告发布登记情况抽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广告处负责 |
6 |
2021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基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
广告处负责 |
7 |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市级500组,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市级100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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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2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
8 |
2021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基数243户, 总体比例不超过10%,其中对2020年以来存在国抽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25户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1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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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处负责 |
9 |
2021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 |
市级929家,抽查比例10%,县(市)区按实际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市级2021年4月至11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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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处负责 |
10 |
2021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62户,抽查比例8%。 |
5户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6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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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处牵头、广告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11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高风险食品)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基数300户, 抽查比例5%。 |
15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2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校园食品)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基数100户, 抽查比例15%。 |
15 |
根据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13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一般风险食品)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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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0年度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者 |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
食品流通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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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基数1941户,抽查比例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
126户 |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
餐饮处负责 |
16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本级基数100户,抽查比例10%;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市级1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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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处负责 |
17 |
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基数60户, 抽查比例20%。 |
12户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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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处负责 |
18 |
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抽检处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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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抽检监测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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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 |
基数500户,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 |
15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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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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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处负责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 |
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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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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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439户,抽查比例5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省级22户;市县级198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1年4月至10月 |
|
特设处负责 |
21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基数1627户,抽查比例比例5% |
82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全年 |
|
计量处负责 |
22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16户,抽查比例30% |
5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3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260户,抽查比例20% |
52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5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4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取300组,各县(市)依据辖区实际制定抽查组数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全年 |
|
计量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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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基数53户,抽查比例30% |
16户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3月至10月 |
|
计量处负责 |
26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基数80户,抽查比例20% |
16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7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基数61户,抽查比例20% |
13 |
发起任务时根据监管平台信用等级筛选实际确定 |
2021年6月至11月 |
|
计量处负责 |
28 |
2021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处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市级80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县级抽查比例5%。 |
市级40户,各县(市)区、开发区不低于1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
食品流通处牵头,广告处配合指导 |
29 |
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420户,机动车和环境类和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局(联合)抽查比例12%,剩下重点领域县(市、区)、开发区局全覆盖。其他领域市局按照10%抽取,县(市、区)、开发区局按照计划抽取。 |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A类抽取比例33%,B类50%,C类100%,D类100%增加1次专项检查。 |
2021年5月至10月 |
对环境、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的抽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处负责 |
30 |
2021年度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指导)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全市基数2000余项,抽查比例5% |
100项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标准化处负责 |
31 |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基数100项,抽查比例10%。 |
10项 |
|
2021年5月至10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标准化处负责 |
32 |
2021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67户,抽查比例3%。 |
3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7月; 2021年9月至12月。 |
|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
33 |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151户,抽查比例5%。 |
8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5月至12月 |
|
知识产权应用服务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