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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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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8 10:40:41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2021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仓网函〔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04-07 生效日期 2021-04-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pdf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省粮食集团,局直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2021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条件按《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对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储粮性能良好的高大平房仓、浅圆仓和油罐授予承储资格。
 
    二、受理和审批
 
    省粮食和储备局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报材料(见《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进行审核,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报受理时间
 
    2021年4月9日至5月底为正式受理时间。需新申请的企业、2021年资格到期需要延续申请的企业以及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完成申报,受理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
 
    四、有关要求
 
    1. 申请企业请在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通知通告栏参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2. 申请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确保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 方政     电话: 62870531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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