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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鲁牧动卫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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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9 11:22:04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215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鲁牧动卫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18 生效日期 2021-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_市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周报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监管
 
    (一)强化人员派驻值守。各地要统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治超站、收费站以及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设置,科学合理布设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对调入调出生猪都要严格查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人员力量,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到岗到位、尽职尽责。
 
    (二)强化调运查证验物。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全面排查可疑车辆,严防未经备案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调运车辆通过篷布遮盖、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协助作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路面巡查,依托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建立联勤联控机制,合理设置分流通道,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引导检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三)强化多部门联查联打。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定期会商、联查联动、案件移交等协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严打生猪调运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涉非洲猪瘟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法的货主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及多个市县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行为,各相关市县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建立高效协查工作机制,确保查清源头。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公安部门的案件侦办工作,必要时省畜牧局将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三、严格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备案,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各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网约车运营主体强化普法教育,联合执法监督,引导其自觉遵法守法。
 
    (六)实施运输车辆动态备案管理。严格“牧运通”车辆备案系统应用,确保辖区内所有生猪运输车辆的录入审核以及与电子出证系统的对接。未备案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已备案存在运输无检疫证明生猪、运输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车辆达不到洗消标准、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
 
    (七)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建设洗消中心,鼓励规模养殖场自建洗消中心、定点屠宰企业和无害化处理厂自建洗消车间,运输车辆必须达到洗消标准。强化车辆洗消监管,督促车主或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运输资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
 
    四、严格生猪贩运交易管理
 
    (八)加强生猪贩运管理。严格生猪贩运单位或个人登记备案,落实主体责任,未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生猪贩运活动。对已登记备案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培训,规范生猪贩运行为;对未主动登记备案人员进行排底排查,重点管控。屠宰、经营、运输疑似染疫或染疫生猪、逃避检疫、违规调运等的,依法严厉查处,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后,五年内禁止从业。
 
    (九)严查网络异常交易。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社交媒体和1688网站等违法违规销售、贩运生猪的新动向,对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约谈网络平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对通过网络非法交易、网约货车违规运输等行为严查重处。公安部门要紧紧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积极运用大数据导侦技术,充分应用信息化研判模型和集群作战方式,深挖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犯罪网络,斩断网络非法交易链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开展部门会商,强化信息共享、共同分析研判,推动解决调运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强化人员、装备等条件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省畜牧局对各地专项打击行动实行周调度制度,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从发文之日每周一上午11时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sxmsyjdwc@shandong.cn)。
 
    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于3月2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号码分别报送至对口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1年3月18 日
 
       附件.doc

 地区: 山东 
 标签: 违法 风险 畜牧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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