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有关“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进一步夯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和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的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强排污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升环境保护监管效能,助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与评分标准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琼环法字〔2019〕1号)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评价范围。2021年评价范围侧重于2020年度全省重点排污企业、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20年)。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参照原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执行。已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评分标准的市县,执行本市县评分标准。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式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环境信用状况。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执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包括自查自报、初步评价、初评公示、异议申诉、异议复核、信息公开等。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织,市县局为评价主体具体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口业务指导与上报评定结果的联合复核,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企业环境信息;环科院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完善和运行管理工作,也包括收集、整理、推送信息等。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局要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3月25日前将具体责任人信息(见附件)报厅法规与标准处。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市县局在完成一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后,要通过海南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现有环境信用管理系统联合惩戒模块录入相应的信用分级分类情况。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韩增祥,电话:6523604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