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2021〕56号)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202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2 03:37:48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工作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餐饮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厦商务〔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03-19 生效日期 2021-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餐饮协会、餐饮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工作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餐饮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促增长。一是鼓励拓展经营。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联营合作、连锁经营,建设中央厨房,到新开发区域、餐饮网点薄弱区域开设新店;动员餐饮服务单位开设“云上餐厅”,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不见面”、“无接触”配送等新经营模式。二是支持餐饮促消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或本地主流媒体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支持限上餐饮企业(单位)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庆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自营等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留厦人员发放购物消费券,对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给予补助。三是奖励限上餐饮企业增收。对达到当年市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的餐饮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二、厉行节约反浪费。一是各单位要持之以恒按照《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餐饮服务单位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厦商务〔2020〕347号)抓好餐饮节约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二是在厦门日报设立专栏,对表现突出的餐饮服务单位、团体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树立良好形象;同时,发动市民共同参与制止餐饮浪费行动,设立餐饮浪费“曝光台”。
 
    三、疫情防控不松懈。一是餐饮服务单位要高标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2020.12.31)》和市应对疫情指挥部的各项公告、通知。二是各餐饮场所应以扫码枪扫码、手机扫码为主,扫一扫“张贴码”方式为辅。三是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注射疫苗等相关数据。
 
    四、限塑减塑严控制。一是严格落实好时限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建成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二是严格落实好报告制度。从事外卖经营的餐饮企业应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入国家商务部官网——政务大厅)报送相关情况。
 
    五、规范管理保安全。餐饮服务单位一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保障。二是主动推行标准化服务,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建立管理体系。三是推进中央厨房和“阳光厨房”建设。
 
    六、服务老人增便利。餐饮服务单位要充分考虑老年消费者的需求,提供简便易行、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智能服务方式,保留人工点餐、现金结算等服务,便利老年人消费。
 
    七、严格排查拒非法。餐饮服务场所不得举办非法宗教活动,不得摆放非法宗教类出版物和印刷品,确保党的宗教政策及《宗教事务条例》《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有效落实。各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针对性排查活动,并将排查工作情况于4月2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八、明确职责形合力。一是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统筹上述工作,落实部门责任;要采取定期调研、形势分析等形式,主动发现和协调解决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中的问题,促进餐饮业营收增长;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文件,争取覆盖到更多的市场主体和服务人员;积极配合、协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市政管理(燃气管理)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二是市餐饮协会要发挥好政企桥梁作用,利用会员群、协会年会、联谊会等方式和时机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牵头制订地方性标准,组织公益性培训促进我市餐饮业标准化建设;适情组织行业自查自纠自改,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餐饮服务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积极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厦门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地区: 厦门市 
 标签: 餐饮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