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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应急办函〔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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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8 09:19:23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606
核心提示:当前,全国、全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云应急办函〔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生效日期 2021-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国、全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0〕16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2021年4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失效。请相关机构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已失效的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原资质审批机关,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依法公告注销相关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机构,可以提前申请重新认定相关资质;在取得新的资质证书前,不具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
 
    二、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原资质证书届满但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2021年4月1日之后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业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2021年4月1日之后出具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不予认可,并依法予以处罚。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职责,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依法惩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资质服务、租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恶意竞争、专业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现场勘查、违规简化服务程序、冒用他人名义从业等违法行为,涉及机构资质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孔严,0871—6802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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