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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云农办牧〔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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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2 11:01:29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343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云农办牧〔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03-10 生效日期 2021-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等方面的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兽药残留检测工作。
 
  二、样品来源及数量
 
  全省2021年抽样覆盖8个州(市),共抽检鸡肉120批、鸡蛋40 批、蜂蜜20批、猪肉40批、牛奶30批,合计250批。涉及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氯霉素、磺胺类共4种药物。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要争取当地政府将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兽药使用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报送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请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及电话:杨锦华,0871-6311683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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