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起草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运输工具用加气站)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二)经营许可分级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符合《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
(四)经营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一是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决定。
二是变更申请,按《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审查,做出变更决定。
三是重新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是延期申请,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按首次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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