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四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储备粮食替换库存储备粮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第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承储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承担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储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七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收购年限先入先出的原则,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食。对超过国家规定储存年限的自治区级储备粮必须申请轮换,不得出现超期存储情况。
第八条自治区级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内,对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利息补贴。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延长期内不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因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可以通过延长轮换架空期的方式,组织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九条 储备小麦应当每年轮换储备总量的1/3以上(含本数);储备食用植物油应当每年轮换储备总量的1/2以上(含本数)。
第十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由承储企业委托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轮入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采购。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粮食出库销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严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第十二条 轮入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符合国标中等(含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安全水分要求,气味、色泽正常。轮入粮食不得降低质量标准、混存混放。鼓励轮入优质单一品种。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可采取先出后进、先进后出、边进边出方式进行,如轮出、轮入库点与年度轮换计划发生变化,须提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存储库点。储备粮轮入库点必须符合承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条件。
第三章 轮换程序
第十四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提出年度储备粮轮换建议,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对未达到轮换条件,确需轮换的储备粮,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说明原因,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轮换费用由具体承储企业承担。
特殊情况下的轮换,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具体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下达后,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质量、品种、库点、库号开展轮换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库点、库号的,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轮换入库的自治区级储备粮应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标准。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轮入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及时核查品种、数量、价格和安全储存情况,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验收,并实行定库、定仓管理。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相关凭证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
第四章 质量品质检测
第十八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按照小麦及食用植物油入库质量标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自治区级储备粮样品扦样,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
第二十条送检样品应当准确标明承储企业名称、检验品种、代表数量、代表仓(罐)号、联系方式等样品标识,承储企业对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轮换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进行,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数量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严格风险控制,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应保障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及时收回轮出粮食销售货款,及时发放轮入贷款。
第六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自治区级储备粮日常轮换管理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报送的轮换申请,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具体轮换计划;
(三)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执行储备粮政策、竞价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建立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分析分地区、库点、品种、数量、价格等轮换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标准根据实际轮换数量保障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自治区级储备粮规模及轮换计划等,及时、足额安排自治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自治区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自治区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主要负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法律政策规定;
(二)负责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事项;
(三)及时完成轮换任务;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自治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实行自治区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自治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轮换自治区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将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报送自治区相关部门的;
(六)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虚报、瞒报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八)在自治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旧粮顶替新粮的;
(九)轮换期间,擅自更换自治区级储备粮数量或储存地点的;
(十)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自治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一)将自治区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自治区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文件的;
(十三)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级储备粮,包括食用植物油。地县级储备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