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印发。该《细则》是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地方储备是粮食储备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聚焦粮食储备安全核心职能,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基于现有地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特点,制定专门规定十分必要。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原省粮食局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对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制定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
二、制定依据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细则》。
三、起草过程
按照局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要求,省局多次与国家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沟通联系,了解有关政策,征询意见建议。同时,到省司法厅进行沟通,以便准确把握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为文件制定打好基础。2020年8月,国家局制订《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省意见。根据国家局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结合实际,起草《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控办法》初稿。起草过程中,及时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和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和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4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见3条。文稿修改后,及时征求各局领导意见,并发送省发改委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月20日,收到国家局正式印发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对照国家局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并改名为《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月23日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门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鲁粮集团负责同志列席,进一步吸收意见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要求、监督检查、附则,共计29条规定:
第一章(第1-4条) 总则部分主要涉及《细则》制定的必要性、依据、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的权限、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及承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二章(第5-8条) 入库质量管控部分主要涉及采购入库粮源质量要求、承储单位需要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的设施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建立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验收制度等有关内容。
第三章(第9-16条)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部分主要涉及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出库检验、入库质量安全档案管理、承储单位对粮源、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等有关内容。
第四章(第17-22条) 检验机构要求部分主要涉及承担地方储备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资质、委托检验扦样方式、扦样注意事项、检验机构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五章(第23-28条) 监督检查部分主要涉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督检查方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承储单位责任、发现问题整改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第六章(第29条) 附则部分主要涉及《细则》实施日期等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