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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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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9 14:35:58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2
核心提示:《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1-18 生效日期 2021-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市肉牛产业的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促进肉牛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夯实肉牛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基础,为长春振兴发展培育新的增长极,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长春市从事肉牛养殖业的法人企业、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大户和个体肉牛养殖户;在长春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牛产品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肉牛产业园区。

    第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对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母牛繁育基地和肉牛育肥基地以及肉牛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创新体系、人才引进、肉牛产业园区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延伸配套服务业等进行股权投资。引导资金退出时,其增值收益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和奖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三条 成立国有农业投资公司重点对肉牛养殖业进行投资。由城开集团出资50亿元成立农投公司,投资一般采取农投公司直接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形式。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对大型企业高端养殖业进行股权投资;对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繁育、育肥基地进行股权投资;对“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条 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建设1个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1个符合国家遴选标准的种公牛站,实行良种肉牛冻精统一管理。建设配种母牛档案、犊牛可追溯体系,完善优选优配的肉牛繁育体系。

    第五条 现有基础母牛场增加基础母牛500头以上的,每头补助1000元,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新建基础母牛场(年)存栏达500头以上的,给予每头1500元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750万元;从省外引进基础母牛且见犊的,超过500头的,给予每头补助2000元,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国外引进基础母牛(年)超过500头以上的,给予每头补助3000元,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本条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累加使用,所有受补主体均需保有补贴对象1年以上。

    第六条 支持养殖园区、养殖基地(母牛繁育基地、肉牛育肥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新建养殖产业园区(存栏2万头以上)、养殖基地(存栏6000头以上)、标准化养殖场(母牛存栏100头以上,育肥牛存栏200头以上),给予建设主体自有资金对养殖场基建、设备等方面总投入不超过20%的补贴,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60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收储秸杆过腹转化。对于市里现行的秸杆饲料化政策在“十四五”期间保持不变。对养殖产业园区、养殖基地,在现有市级相关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扶持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新建的肉牛产业园区、养殖基地建设配套粪污综合处理场,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贷款贴息。

    第九条 保障肉牛养殖场用地需求。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推动肉牛养殖合理布局,为养殖场配套齐全的基础设施、饲料种植用地和国有工业用地,其他用地由地方政府最优惠供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政企合作,政府代建、企业回租的模式。

    第十条 开展肉牛保险。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加大肉牛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肉牛养殖创新。研究编制长春市肉牛饲养标准,如上升到国家标准,奖励研究编制企业100万元。培育1个具有地理标识的我国肉牛新品种,一次性奖励培育企业500万元。对首先建立肉牛可追溯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自有资金总投入的50%,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建立服务养殖基地、养殖合作社、养殖户的肉牛养殖技术、防病治病远程技术咨询平台,按不超过自有资金总投入的50%,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肉牛加工产品。利用现代加工技术和装备生产开发低温牛肉制品、保健牛肉制品以及方便类、速冻类、休闲类牛肉制品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给予企业年度地方新增经济贡献50%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开发肉牛新产品。对依靠牛皮、牛角、牛骨、牛血、牛内脏等提取物开发保健品、化妆品、药用制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获得相关机构认证的给予前期研发投入的10%,最高50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的,当年给予该产品年度地方新增经济贡献100%的奖励,5年内最多给予3次奖励,每次奖励时当年均应销售收入达5000万以上。

    第十四条 培育肉牛新业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社群营销、流动摊位等新零售新业态。对年度电子商务、社群营销和流动摊位等销售收入分别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对肉牛深加工产业相关研发成果在长春市转化的,综合考虑实际产出增量,采取事后奖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市财政给予相关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及战略联盟,对其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被评为国家级中心的给予奖励10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技改投资项目,年缴纳地方级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达产之日起5年内,结合经营情况,参考其当年对长春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采取先缴后补、增量返还的方式,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第十七条 加大招商力度。对业内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经济贡献规模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增量返还的方式,连续5年给予新增经济贡献60%,最高1亿元奖励,对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中心和研发中心,分3年给予设备投资的20%,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的重大产业链项目,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每期按总价款的50%缴纳;对营销总部进驻我市并实现税收汇缴的,年度市以下地方级经济贡献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的,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采取增量返还的方式,给予新增经济贡献30%的奖励;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招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园区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落位我市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科技创新型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上述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可按科教用途供地;对新建标准化厂房,给予1500元/平方米,最高1亿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3年内以园区上划的市、区两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园区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市级留用部分,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资金外,全部通过项目补助的形式予以返还,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授权园区内龙头企业为驻区企业提供有偿管理服务、调整相关价格和特许经营部分特殊行业;支持和鼓励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基地等扶持和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运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十四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的肉牛产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和“先建后补”原则补贴。具体年度总额度一年一议。在此财政资金额度内,由主管部门据实测算核定、论证评估和申报,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审核拨付。具体资金管理、操作及补贴办法另行由市畜牧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地区: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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