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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净化市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合市监〔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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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5 05:04:45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8
核心提示: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满意消费的市场氛围,市局决定3月1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力合作,积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强化执法,严厉打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2021-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关于开展全市净化市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doc
    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为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净化市场环境,营造放心消费、满意消费的市场氛围,市局决定3月1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力合作,积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强化执法,严厉打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

    一、高度重视,做好谋划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起步之年,开展净化市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分重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安排,突出工作重点,对各类侵权违法活动开展严格排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得到严密保护。

    二、成立专班,明确职责

    市局各相关处室(局)、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组成工作专班,开展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1.成立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组,由执法稽查处牵头,知识产权保护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2.成立房产市场整治工作组,由市场秩序规范处、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执法稽查处、广告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配合,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

    3.成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牵头,市特检院等部门配合,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4.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由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5.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牵头,执法稽查处配合,结合“3·15”消费维权宣传和热点投诉举报清理,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

    6.成立服务保障宣传工作组,由办公室和综合规划处共同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1.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聚焦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建材、农资等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重点商品,紧盯交易量大、消费集中的批发市场、商业步行街等重点场所,突出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围绕混淆、虚假宣传、虚假标识、虚假违法广告、产品质量违法、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清查市场,有效锁定目标,实施精准打击。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依法、及时、从严查处一批有影响、有突破的案件。坚持“边打边喊”,及时依法曝光一批打假典型案件,有效震慑不良商家和违法经营者,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2.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查处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要依托广告监测系统、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巡查检查,重点对新闻媒体单位、网络、户外、楼宇、公共交通、楼盘店堂广告、楼盘宣传印刷品等房地产广告加强监管。二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须经市场监管和房产部门备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要加大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整治强制搭售、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使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音、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四要发挥12315消费维权平台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房地产消费投诉,高效做好房地产投诉件及转办件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房地产投诉举报信息受理有渠道、转办有目标、办结有时限、协调有保障。

    3.开展针对性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一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完善岗位责任制,同时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二要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锅炉、大型游乐设施、旅游观光车等为重点,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档案资料、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使用单位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发现重大隐患要依法处理,落实好“一单四制”制度,做好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确保隐患归零。检验机构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积极配合隐患治理工作。三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人值班值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出现应急情况能迅速处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

    4.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和过程控制等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是否有效分隔;生产加工区是否存放有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是否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有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并满足需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置和具有上岗能力;采购食品原料是否进行进货验收、记录和索证索票;原辅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加工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非法添加等行为;是否对生产成品逐批进行检验,以及检验记录是否完整。二要加大对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经营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食品进货关、销售关、退市关,重点检查食品销售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卫生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不按条件储存食品,是否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三要加大对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加强网络餐饮监管,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启动全市2020年度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优秀等级)单位评定工作。四要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首站到货报备”、“检后上市”、“首站赋码”、“专区存储,专柜销售”、“购买实名登记”、“安徽冷链平台追溯”、“线下排查线上核查”、“集中监管仓”等一系列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输入风险。

    5.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举行省暨合肥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公开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启动仪式,宣传“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全国12315平台和12315热线、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内容;发布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20年“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成效;举行放心满意消费承诺仪式;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活动;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并举,扩大“3·15”系列活动宣传效果。

    四、总结运用,深入宣传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明确方向锁定目标,切实扛起净化市场环境、创建放心满意消费市场的责任。一要做好隐患整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风险,要建档列表逐项销号,对违法主体要严肃查处形成震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要归纳整治成果,总结行动经验,强化本次集中整治结果运用,发挥辅助日常监管作用;三要扩大宣传效果,各单位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要注意影像资料留存,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行动成果,营造浓厚行动氛围。

    附件:   关于开展全市净化市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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