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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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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5 17:04:07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2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大粮食安全观”,按照中央、省关于加强粮油生产增产保供决策部署和《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坚持把保障粮油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稳步提高粮油供给保障能力,切实稳住农业基本盘,筑牢“三农”压舱石,现就我市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05 生效日期 2021-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大粮食安全观”,按照中央、省关于加强粮油生产增产保供决策部署和《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坚持把保障粮油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稳步提高粮油供给保障能力,切实稳住农业基本盘,筑牢“三农”压舱石,现就我市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粮油生产目标任务

    2021年,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69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13.7亿斤,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34.1亿斤以上,口粮(稻麦)自给率达到40.1%;油菜播种面积达到11.79万亩,新增油茶面积700亩;完成粮食种子储备201万斤、油菜种子储备0.68万斤,农药储备达到56吨、化肥储备达到1.38万吨,粮食储备规模达到12.57亿斤、食用油储备规模达到3650吨。2022年以后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调整,稳步提高粮油生产能力和口粮自给率。

    二、全面落实“藏粮于地”战略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切实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推动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挂钩,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奖惩机制,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严治抛荒”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管护责任,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整治工作的相关部署,对违法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占用毁坏耕地的,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树)木、草皮和挖塘养殖的,加大清理腾退力度,尽早恢复种粮。到2022年,基本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任务。

    三、深入实施“藏粮于技”战略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扶持,强化现代种业、农产品精加工利用、数字农业等领域科技支撑,以科技创新挖掘粮油增产潜力、提高生产效益。组织农技人员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指导农民科学种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大物联网等信息基础建设投入,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智能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提高技术服务效能。大力推广粮油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粮经结合、水旱轮作、综合种养等新型高产高效生态栽培技术模式和农作制度,充分发挥“甬优”系列水稻等优质高产品种在粮食增产提质中的作用,实现农民增产增收。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攻关及示范推广,鼓励建立水稻、油菜和旱粮优质高产示范方。到2022年,建成粮食绿色高产示范基地60个,优质稻米示范基地60个,“双低”油菜优质高产示范基地30个。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基地,市财政按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加强粮油全产业链开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增加优质水稻种植,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培育宁波优质地产粮食品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地产稻米品牌化,提高附加值。鼓励大型用粮企业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建立生产基地,引导粮油规模经营主体推进全产业链开发,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的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自产稻谷加工销售,同时为小农户提供加工销售服务。积极推进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粮食储备资源为支撑的粮食产购销加储“五优联动”提质扩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满意的粮食产业发展目标。

    五、加快推进粮油生产“机器换人”

    优化粮油生产农机装备结构,在落实中央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谷物烘干机、打(压)捆机等高性能农业机械,实行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对购置收割打捆一体机、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等未列入中央补贴的新机具,给予市级新型农机推广补贴;对1+N叠盘育供秧等新技术的试验示范,给予农机科技项目扶持。扩大油茶生产机械装备农机补贴范围,扶持油料生产机械化发展。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一育秧、机插、耕整地、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等全程机械化服务、菜单式服务、托管服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建设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中心,有效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到2022年,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率达到92%。

    六、加大粮油产销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规模种粮补贴力度。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整片流转和整村集中流转,推动优质耕地向种粮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不低于120元的补贴,其中早稻种植补贴提高到每亩不低于150元,连作晚稻种植补贴提高到每亩不低于170元。对油菜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不低于120元的补贴;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新建示范基地,经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敞开收购当地农民生产的余粮。稳定粮食收购订单补贴政策,严格落实省定早稻订单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早稻、小麦、中晚稻,每50公斤价外补贴标准分别为30元、23元、15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种植户继续实行价外加价政策,其中早稻和小麦种子收购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23元,常规晚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15元,杂交稻种子收购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75元。市、区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稻麦和市、区县(市)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属地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当地财政予以贴息。

    (三)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对规模种粮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早稻、小麦、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标准分别为8元、7元、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收购结束后,发改(粮食)部门要及时将规模种粮主体实际交售订单数量提供给当地农业部门,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放。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实施收购环节补贴,早稻、小麦、常规晚稻、杂交稻种子每50公斤补贴标准分别为8元、7元、5元、25元,市县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七、强化金融保险服务保障

    加大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实施力度,对参加杂交水稻制种、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农户,给予保费补贴。逐步推广水稻、小麦、油菜完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试点,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推广“惠农贷”“即时贷”等专属产品,进一步探索开展农业设施确权与抵押试点。市农担公司等担保机构要对粮油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同时加强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

    八、落实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加强自然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预警预报,完善防控预案和救援物资,健全科学减灾措施。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各区县(市)晚稻储备比例达到50%以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粮储备自储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落实与本地粮食消费相匹配的粮食加工能力、批发市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大企业粮食保供能力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应急保障中心建设,完善应急保供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种子、农药、化肥、油料储备制度,明确承储责任,规范动用规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应急物资保障到位。

    九、压紧压实粮油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将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地要统筹抓好粮油生产、流通、储备和应急等各项工作,建立分级负责的保障粮油安全责任清单,优化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落实措施。加强市域粮食产销统筹,探索市级粮食产销调节新方式,提高粮食区域平衡能力。农业农村、发改(粮食)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加强对粮食产能、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口粮自给率、粮食储备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的监测,推动各地工作落实。科技、财政、供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商务、水利、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增强我市粮油安全保障能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参照新政策调整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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