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注意!“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注意!“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1 11:28: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645
核心提示:2月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2月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连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