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加强食品召回监管、完善召回工作机制、加强召回组织领导等重点内容,不断加强食品召回管理工作,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一、关于推行“主动召回”制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确保“有过必有罚”的同时,《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的就是保护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的积极性,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减少损害。
下一步,我局将制定“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进一步细化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等方面要求,保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可追溯,为食品经营者做好主动召回工作奠定基础。
二、关于推行“主动召回”制,降低抽检不合格率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其中,不合格产品信息以总局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标称产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准值、检验结果和承检机构等,并对不合格产品有关指标进行说明。产品合格信息也一并纳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予以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2020年上半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63.47万批次,其中涉及不合格产品信息1.09万批次。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