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8 11:26:53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28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340号
发布日期 2021-02-11 生效日期 2021-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决定废止以下法规:
 八、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十三、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决定修改以下法规:
 二、对《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 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 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
3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4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
 “(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
 “(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5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6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事项:
 “(一)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奶畜应当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畜禽养殖代码;
 “(七)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档案还应当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年2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1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鲁政发 〔1986〕114号)

    二、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 〔1988〕176号)

    三、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鲁政发〔1995〕103号)

    四、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五、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六、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

    八、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九、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十、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十一、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十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十三、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十四、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十五、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十六、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十七、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地区: 山东 
 标签: 规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