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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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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18 11:15:5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968
核心提示: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参养殖用药监管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20〕6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养殖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加大对海参养殖使用农药和禁(停)用药品以及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养殖海参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决定开展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30 生效日期 2020-1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辽宁、福建、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大连、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参养殖用药监管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20〕64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全面掌握养殖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加大对海参养殖使用农药和禁(停)用药品以及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养殖海参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决定开展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测
 
    1.监测范围。重点监测山东、辽宁、福建、河北4省和大连、青岛市〔以下简称“省(市)”〕的养殖海参产品农药及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养殖场的海参样品276个。
 
    2.抽样安排。各省(市)应严格按照样品数量安排(见附件1)开展抽样。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只能抽取1个样品。
 
    3.检测指标。承担检测任务的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依照规定的检测指标(见附件1)及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2)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农药及兽药残留管控
 
    各省(市)应根据此次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测情况,依法对不合格海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使用敌敌畏等农药,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药品,土霉素等假、劣兽药(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和原料药,以及违法销售兽用原料药给养殖者和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提出和组织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各省(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各省(市)抽样任务由相关质检机构配合完成,抽样过程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抽检。各省(市)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要切实不断提高对做好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地区监控工作顺利开展。各质检机构应尽快与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工作事宜,共同制定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省(市)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质检机构人员进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
 
    (二)及时报送,认真复检。对于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同时传真至我局和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应当将不合格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海参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省(市)主管部门向我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三)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有关省(市)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查处结果,正式行函报送我局。
 
    (四)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山东、辽宁、河北3省和大连、青岛市抽样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有关质检机构于11月30日前报送抽检结果和质量控制报告;福建省的抽样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各质检机构于12月20日前报送抽检结果和质量控制报告。具体时间和抽样事宜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12月31日前将监测总结报告报送我局。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1.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测任务分配表
 
    2.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养殖海参农药及兽药残留监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监测指标

1

辽宁

75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敌敌畏、扑草净、灭扫利(甲氰菊酯)、土霉素、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2

大连

30

3

山东

75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青岛

40

5

河北

28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

6

福建

28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合计

 

276

 

 

附件2

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农药、禁(停)用药品以及假兽药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μg/kg)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农业部公告783号-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农业部公告1077号-2-2008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氯霉素

SC/T 3018-2004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0.3

农业部公告781号-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958号-13-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958号-14-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敌敌畏

GB 23200.94-2016 动物源性食品中敌百虫、敌敌畏、蝇毒磷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

不得检出

GB 23200.93-201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土霉素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不得检出

SC/T 3015-2002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扑草净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不作判定

灭扫利(甲氰菊酯)

GB/T 5009.162-2008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不作判定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农业部公告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 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分项限量值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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