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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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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8 15:26:10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997
核心提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编制背景
 
    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关于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含义。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优化审批服务程序。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则,明确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更换证书手续的,当场制发《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事项,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确认后,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
 
    (四)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按照违诺失信记录修复标准,结合违诺失信等级,明确事项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生效时间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商务环境协调推进处(总部经济发展处):55579300
 地区: 北京
 标签: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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