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

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6 13:30:57  来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26 生效日期 2021-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下列餐饮活动中,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餐饮食品的行为:
 
    (一)公务用餐活动;
 
    (二)职工食堂餐饮活动;
 
    (三)教育机构食堂餐饮活动;
 
    (四)聚餐、宴席餐饮活动;
 
    (五)家庭餐饮活动;
 
    (六)个人餐饮活动;
 
    (七)其他餐饮活动。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个人约束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合理安排餐饮;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应当包括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服务规范、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评价体系,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课堂教学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食堂提供符合营养平衡要求的饮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创建的内容。
 
    第七条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中执行公务用餐规定,按照健康、节约的要求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推行自助餐、份餐等标准化用餐。
 
    第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日常教育,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
 
    职工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并对餐饮浪费者进行批评教育。提倡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提倡提供小份餐饮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职工食堂应当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合理确定餐饮食品数量和品种,加强原材料和副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开展餐饮食品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避免因不适应职工需求造成的餐饮浪费。
 
    鼓励职工食堂对餐饮食品标注热量、营养数值,提示职工适量取餐、健康饮食。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师生养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文明习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珍惜粮食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机构食堂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餐饮需求,减少因需求差异化造成的餐饮浪费。提倡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拼菜、简餐、套餐等餐饮服务。推行自助点餐,方便师生按需购餐。
 
    鼓励教育机构通过设立勤工助学节约用餐宣传员岗位、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引导、督促师生养成文明节俭的用餐习惯。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在菜单上标注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饮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
 
    (三)在点餐、加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时提醒劝告,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打包剩余饭菜;
 
    (四)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在提供宴席服务时,科学设计菜单或者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六)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饮食品进行说明;
 
    (七)餐饮外卖平台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打包餐盒。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与宴席举办者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二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
 
    第十三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材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材进行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自行资源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养成珍惜粮食、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根据实际需求采购食材并妥善储存、合理加工。
 
    聚餐、宴席和个人外出用餐的,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打包剩餐。
 
    第十六条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每年1月为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
 
    在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期间,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受理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山西 
 标签: 浪费 预防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