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执法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1〕56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执法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1 16:32:5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7
核心提示:《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经〔2021〕56号
发布日期 2021-02-01 生效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提升餐饮服务单位责任意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要求的宣传和培训。通过电视、广播、公益广告等各种方式和途径,深入餐饮单位、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宣传,并将该要求列入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抽查考核内容,提升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消费者提高健康意识,促进消费行为的改变,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二、纳入日常执法,督促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餐饮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对于不符合的餐饮单位,记录执法事项,作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照《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餐饮单位未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
 
    三、开展示范创建,指导规范服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放心餐厅”“放心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将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筷公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会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推动共同《放心餐厅、放心食堂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公筷公勺使用规范》《餐饮业分餐制管理规范》等标准的实施,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上海餐饮服务行业新形象。
 
    四、开展餐饮具监督抽检,保障食品安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筷子、汤勺等餐饮具监督检查和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餐饮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切实履职,创新工作举措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要将该项工作纳入2021年执法工作任务,并以迎接市人大《条例》执法检查工作为契机,切实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举措,狠抓落实,做好责令改正及警告处罚的信息收集,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