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8 09:35: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4
核心提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1-20 生效日期 2021-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重点是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公布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国务院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在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底前梳理提出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改办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公布,各级行政机关统一使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的,填写书面承诺书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国务院部门相关工作规程,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备案。书面告知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经审核后,要于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对外服务场所、部门网站以及各级政务大厅、宁夏政务服务网和宁夏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获取或者下载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司法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我的宁夏”政务APP等,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际应用,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加快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形成上联国家、下联市县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
 
    (四)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要推动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纳入全区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采取内部核查、部门协助等方式进行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司法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并通过在信用中国(宁夏)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
 
    (六)强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各环节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要建立告知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事前信用预警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督促工作落实。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大意义、政策内涵、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抓好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指导,要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情况纳入群众和企业满意度评价机制,优化改革成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全力支持和倡导基层结合实际,进行大胆探索,推出工作亮点,创造典型经验,对工作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根据自治区有关容错纠错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并将名单于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17:00前报自治区司法厅(联系人:袁茜,联系电话:0951—5030035)。自治区司法厅、审改办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跟踪评估,定期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