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食生〔2021〕1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市监食生〔20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7 11:34:23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2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省乳制品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食生〔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1-25 生效日期 2021-0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省乳制品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乳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工作,切实提升我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消费信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年度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乳制品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不合格食品后处置率达到100%。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规模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达到100%。乳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关键环节与产品检验管控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率达到100%,发现风险报告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率和考核合格率达到10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与报告率达到10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100%。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比例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改进,乳制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乳制品企业许可审查
 
    按照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鼓励企业使用生鲜乳生产乳制品,强化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研发。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培训,提高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质量。严格新建工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工厂的现场核查,强化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与使用管理、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等方面检查,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持续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审查力度,重点审核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符合性,特别是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审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长期停产、转产企业,及时督查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乳制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落实质量授权人制度,履行好乳制品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进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采取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被委托方为实际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向社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依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停产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停产报告,因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由监管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后再恢复生产。
 
    2.督促企业加强全过程控制。监督企业严格对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乳品安全指标、品质指标。加强奶源管理,提高自建自控奶源比例,尽量缩短生鲜乳运输距离,对生鲜乳收购、运输实行精准化、全时段管理。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供应商审核、原辅料验收贮存管理、不合格原辅料处置等制度,强化进口商资质、原辅料合格证明等文件审核。加强过程管理,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原辅料称量、投料、杀菌、灌装等关键点控制。加强标签标识管理,重点检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普通乳粉冒充婴幼儿配方乳粉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为,通过检查液态乳产品配方、投料记录、出入库记录等,利用物料平衡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复原乳加工液态乳而未按要求标识的情况。
 
    3.督促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产品研发、原辅料采购贮存、生产条件、设备状态、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生产记录等方面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将制定印发乳制品自查相关工作文件,指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所属工厂进行检查。鼓励企业选择食品安全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检查评价。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媒体报道、投诉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排查分析,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加强食品召回演练,对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乳制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及时告知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危害。
 
    4.督促企业加强检验把关。严格落实原辅料把关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加强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卫生状况的检验检测。乳制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1次对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鼓励生产企业探索基于产品研发、原料把关、过程监控、定期监测等控制措施,合理设定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微生物等检验项目和频次。鼓励集团公司设立中心实验室,对所属乳制品工厂统一进行检验把关,提高效率、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出厂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全项目逐批检验,不得实施委托检验,加强对质量安全风险指标的检验检测。
 
    5.引导企业加强创新研发。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加强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物流,建设信息化平台,整合末端配送销售网点,全程监控储运和销售温度,确保产品安全与品质。加大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创新,增品种提品质,优化加工工艺,做大做强主打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集团公司整合技术力量统一设立研发部门,独立或者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研创新。
 
    6.推动企业建立乳制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规范,真实、准确、完整记录进货、投料、生产、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自查、召回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食品安全信息,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100%。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加强乳制品企业监督检查。将乳制品生产企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年度监督检查覆盖率100%。重点检查进货查验、原辅料使用、产品检验记录和标签标识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按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要求组织生产等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原则上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体系检查,适时组织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并督促企业对体系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指导基层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和超市、批发市场、母婴用品店、网络等乳制品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进货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温度控制和记录等,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专柜销售、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批准的一致等内容。
 
    2.加强乳制品抽检监测。加大乳制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力度,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抽检。监督检查人员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可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乳制品抽检监测后处置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实现食品安全闭环管理。加强风险监测数据收集、分析、研判,开展乳制品风险交流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原辅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夸大宣传、生产假冒伪劣乳制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分装、未按规定注册备案或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复原乳标识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复原乳不作出标识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从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做到“四个一律”,即对不落实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并下架召回;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持续不能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乳制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1.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定期发布乳制品监督抽检和监督检查信息,积极宣传乳制品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监管成效。组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突出“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主题,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利用“食安员抽考APP”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确保监督抽查考核率和考核合格率达到100%。倡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公众参观活动,普及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奶酪、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营养知识。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2.开展企业公开承诺活动。组织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体公开承诺,签订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书,晒”出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亮”出企业抓好食品质量的决心,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食品。
 
    3.积极推进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媒体、消费者等举报或提供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曝光企业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员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奖励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乳制品企业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科普宣传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推动阶段(2021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目标、分解任务清单,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深入推进阶段(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方案的有关要求,对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组织评价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出台新措施,深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面完成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研究进一步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健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本辖区乳制品质量安全基本情况,掌握当地乳制品产业发展特点,制定完善更加符合实际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狠抓贯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方案能落实、措施可操作、提升见成效。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乳制品质量提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乳制品质量提升中遇到的问题,协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开展督导考核。加大对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督查考评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双安双创”、文明卫生城镇创建验收标准体系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定期调度指挥,确保工作成效。
 
    (五)加强工作总结。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报送提升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注重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推进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年12月20日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冯铄涵
 
    联系电话:0791-86355027
 
    邮箱:492738322@qq.com
 
    附件:江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统计表.docx
 地区: 江西 
 标签: 市场监管 乳制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