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4 15:59: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11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全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成果,建立完善我区保健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保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0-14 生效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巩固全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成果,建立完善我区保健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保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健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保健市场监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保健”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对保健市场风险研判,确定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对保健市场乱象治理。
 
    二、严格保健品营销宣传和广告监管。严肃清理报纸、电台、电视台涉及保健品虚假广告;加大对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移动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的保健品虚假资讯信息和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加强对保健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信息内容一致性的检查,严厉查处保健品标签、说明书虚假标注、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保健品销售场所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酒店、旅游度假村、饭店等经营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对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在上述场所宣传推介保健品行为的,出租者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证明材料负有核实义务,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直销企业管理。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经营行为,重点
 
    整治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违规开展直销培训活动、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活动。加大对直销企业或者其他以直销企业名义开展产品推介、营销方式等内容介绍的直销会议的监管,严厉打击以直销会议形式从事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严厉打击传统聚集式传销、网络传销以及团队计酬、以直销之名从事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对保健产品价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保健品销售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完善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机制。加快全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做好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信息实时归集,对保健产品违法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完善与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实现行刑对接的执法协作机制。
 
    七、建立投诉举报核查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保健”市场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分派办理和办结反馈流程,确保办理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同一地点、同一被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投诉举报,办理结果查无实据的,由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核查并限时反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将保健市场执法情况列为执法监督重点内容,依法纠正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执法行为。
 
    八、落实有奖举报奖励制度。严格落实《宁夏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引导人民群众、内部从业人员积极举报保健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加大对保健产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从业企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保健品、理性消费保健品,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强化保健市场执法协作成效。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所、社区警务室、街道、社区管理部门及网格员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的作用,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保健市场群防群治的监管体系。
 
    十、发挥好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各地对涉及保健品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成立联合专案组、挂牌督办、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强有力的督导。积极推动将打击“保健”市场领域违法犯罪纳入平安宁夏建设、创城、创卫考核,强化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6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