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的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应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1 11:15:3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现就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现就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自2020年12月25日起,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应用“青海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简称“青冷链”),并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如实填写并上传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相关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当在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和食品购销凭证显著位置打印加贴“青冷链”自动生成的“追溯码”,实行亮码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可扫码实时查询产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贮运、加工、销售未加贴青冷链电子“追溯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3.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和冷库单位在采购、运输、贮存、销售进口冷冻冷藏水产品、畜禽肉等产品时,必须查验、留存“三证一码”(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运输、储存、销售进口冷链产品时,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储存、运输、经营等各环节实行专人装卸搬运,并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5.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青冷链”,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确保“青冷链”有效运转。
 
    6.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使用手机应用商城下载“青冷链”APP(只支持安卓系统),也可通过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快速下载。“青冷链”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15500534113咨询。
 
    特此通告。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3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