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移交管理的通知》(桂林发〔2020〕18号)精神,以下三类物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办理:
一、农业农村部第303号公告明确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鹌鹑、梅花鹿、马鹿、雉鸡、鸵鸟等;
二、农业农村部公告明确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的鳄类、龟鳖类等;
三《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
现对我局2020年以前核发的涉及上述三类物种的150份行政许可文书及对应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予以注销,详细注销内容见附件。注销后,如需继续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相关物种行政许可需到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行政许可——蛙类(91份)
2.注销行政许可——稚鸡类(19份)
3.注销行政许可——梅花鹿、马鹿(24份)
4.注销行政许可——暹罗鳄(12份)
5.注销行政许可——鸵鸟(4份)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