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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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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4 15:38:03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23 生效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23日起,南通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各设立1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与崇川区共用集中监管仓,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与通州区共用集中监管仓。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根据实际需要,全市统筹,动态调整。
 
    凡是进入南通市市场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须在进口冷链食品目的地企业(流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目前以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为主,后期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调整。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仓实行提前预约,预约时须如实提供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按要求选择集中监管仓。具体可扫码下载、安装、注册南通百通app,在《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中(2020年11月23日9点上线使用)如实填写申报信息。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后方能出仓。《出库证明》可在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查询。
 
    四、南通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2020年11月23日起,进入南通应进集中监管仓而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南通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随附设立集中监管仓的外省市出具的有效《出库证明》,并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申报录入相关信息的,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
 
    五、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经外包装全面消毒后,以短信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集中监管仓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八、食品销售商销售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时,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
 
    九、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一、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申报,通过南通百通app《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对设施设备、车辆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主动做好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每周一检。
 
    十二、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注意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风险。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对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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