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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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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06 10:12:16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00
核心提示:《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已经省总指挥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发布文号 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1-05 生效日期 2021-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4-30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已经省总指挥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
 
    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精神,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和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消毒对新冠病毒的杀灭作用,确保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二、工作措施
 
    (一)严把入口关,科学确定检测消毒范围。各口岸城市要会同当地海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依据集装箱货物的风险情况,科学确定口岸和后续环节开展检测和消毒的范围,要保证一定的口岸检测和消毒比例,优化检测和消毒流程,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杜绝非必要的作业环节。
 
    (二)加强口岸检测消毒,筑牢输入防火墙。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海关部门要做好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法实施消毒处理的,作退货(退回)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在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由海关部门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由货主或委托集装器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
 
    (三)规范流转环节,加强储运管理。口岸外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贮存区域,对进入我省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集中消毒、建立工作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登记管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物流企业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定期核酸检测。
 
    (四)完善后续环节检测消毒,落实属地管控责任。未在口岸环节检测或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各地区要组织做好在卸货等后续环节的检测或消毒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实施预防性消毒。
 
    (五)加强信息通报,建立联动机制。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检出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阳性后,应立即通报货物流转的上下游单位,并向属地指挥部报告。属地指挥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货物溯源追踪,查清来源和去向,督促相关单位对涉疫物品进行封存,并对接触涉疫物品人员进行追踪管理。各市政府和省总指挥部有关单位分别汇总本地区、本行业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省总指挥部报告。
 
    (六)强化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仓储物流企业根据进口集装箱货物的物流特点,严格落实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和健康宣教等疫情防控措施。
 
    (七)严格执行规范指南,做好检测消毒工作。进口集装箱货物的口岸检测和消毒方式由海关部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结合口岸特点确定。进口集装箱货物入境后的检测和消毒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结合各行业的特点确定。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组织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消毒质量控制,确保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
 
    (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货主或受其委托的装卸货作业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切实履行单位责任,实施预防性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消毒单位对国内运输段装运前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消毒实施单位需取得相关资质,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出具消毒处理证明。
 
    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作业单位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三)外事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就实施检测和消毒措施与外方的沟道、解释与引导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对外解释沟通工作,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动完善相关贸易便利化服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的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在国内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八)海关部门。负责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九)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民用运输机场和航空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在机场货运仓库内开箱的集装箱货物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并留存消毒处理记录。
 
    四、执行时限
 
    本方案执行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2021年4月底,省总指挥部将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和国内外疫情形势,结合冬春季风险研判情况对防控措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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