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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369号|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 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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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1 16:18:0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188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公告 第369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2-10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312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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