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德阳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2号)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德阳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5 14:13:41  来源:德阳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148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布文号 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0-12-14 生效日期 2020-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13日起,德阳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是进入德阳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按照“每车每件必消、每车每批必检”的原则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
 
    大型连锁配送商超可独立设置集中监管仓,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集中监管仓管理要求落实防控措施,进行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和核酸检测。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须关注“德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入“德食安”程序,或使用“德阳市民通”小程序进入“德食安”程序并注册(2020年12月13日上线使用),在“进口冷链食品”栏目进行申报预约,如实填报生产经营者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预约时间等信息,待审核成功后按短信提示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德阳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能出仓。
 
    四、德阳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须查验《德阳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德阳市储存、销售、加工。
 
    五、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货主应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六、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财政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运输进口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避免与门卫等无关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管理。
 
    九、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和健康监测;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核酸检测,确保每人每周必检;对设施设备和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和监测。
 
    十、全市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不得购进、贮存无中文标签标识、无报关证明、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一、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购买、食用来历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建议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尽量避免裸手接触进口冷链食品。
 
    十二、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德阳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十三、2020年12月13日前,已经在库未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四、德阳市集中监管仓设在广汉绿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广汉市金轮镇樊池村26组(成德大道)。
 
    集中监管仓设置和运行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十五、德阳市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置集中监管仓。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3日起施行。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